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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拖把铆钉坏,维权求说法!

案例背景  

何女士在门店购买了一把拖把,近期发现拖把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拖把的铆钉损坏,所以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何女士联系拖把厂家后,厂家明确表示可以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然而,当何女士前往购买拖把的门店要求退货时,却遭到了门店的拒绝。门店方面称该商品已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能退货。何女士对此说法并不认可,认为拖把出现质量问题并非自身原因所致,于是发起了求助。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何女士,详细记录了她的诉求和事情经过。工作人员与该门店取得联系,向其负责人表明了此次事件的来龙去脉,但门店负责人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拖把已经使用过,且铆钉损坏情况难以判断是否因人为因素导致。工作人员则进一步解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门店若认为是何女士使用不当造成拖把铆钉损坏,应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工作人员也向门店负责人说明,厂家已同意退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该拖把可能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多次沟通与协调,门店负责人最终同意为何女士办理退货手续。何女士在接到工作人员的反馈后,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了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