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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网络购物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消保委来帮忙……

1、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双运动鞋,想要退货时商家却表示自家网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查到该网店在江阴市青阳镇,故向消保委青阳分会投诉,希望帮助其退货退款。

2、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电话联系投诉双方。据了解,消费者王女士在网购时看见商家店铺有活动,就给儿子买了一双41码的浅蓝色运动鞋,收到货后,拿给儿子试穿,儿子看到颜色和款式后,坚决不要,于是只能退货。商家认为店铺已经在商品详情页面作出明确告知,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青阳分会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商家出售的运动鞋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所以只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且商家不得以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3、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该公司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又以通知、声明等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因被投诉公司负责人事发后能够积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