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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君子不立危墙下,消费安全敲警钟

01案情简介

近日,一名顾客在4S店挑选汽车时,因开启车门不慎导致面部擦伤,其认为车辆门的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指出经销商未充分履行告知提醒义务,索赔未果后,遂投诉。

02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调查发现,商家及时提供了创可贴给予必要的救助,上市销售的汽车产品通过3C认证,经销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要塞分会认为,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开关车门时,无需他人提醒,也会作出常识性预判,进行合理避让和防范,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安全负责。本案中,商家并没有过错,要求其赔偿无法律依据。

由于商家拒绝赔偿,也不接受第三方调解,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分会只能终止调解。

03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孟子曰:“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其含义是,防患于未然,预先觉察潜在的危险,而不至于受到伤害。知道情况所以谨慎行动,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危险境地,要及时离开,不能把它看成平常的事。

安全记心中,平安伴你行。安全教训血写成,无需再用血验证。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